广赢白金信用卡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年费 | 500元/年 |
预借现金手续费 | 境内本行:免费 |
境内跨行:免费 | |
境 外:不支持境外预借现金功能 | |
透支利率(每日) | 0.05%/日,折算年化利率18.25%,具体利率以我行最新公示信息为准 |
违约金 | 账单金额未还部分的1% |
消费/账单分期 提前还款违约金 | 以客户申请分期业务时约定为准,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最高将一次性扣收剩余未还本金的1%作为违约金 |
损坏换卡手续费 | 免费 |
挂失手续费 | 免费 |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 免费 |
快递手续费 | 对重制卡、密码信、重出对账单、开具(存款、主附关系、交易等)证明、补寄资料等,可以提供免费EMS邮寄业务 |
交易信息短信通知费 | 免费 |
快速发卡费 | 免费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免费 |
销户后账户保管费 | 存有溢缴款的已销卡账户,从取消卡后第6个月开始计收,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5元/月/户 |
注:1.境外包含港澳台地区;2.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银行最新规定为准。 |
广州银行广赢白金信用卡产品细则
广赢白金信用卡(以下简称“广赢卡”)是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以下简称“我行”)面向有现金消费需求的持卡人发放的白金信用卡。
持卡人通过在《广州银行广赢卡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其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我行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持卡人已知悉并理解本产品细则,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产品细则中如有与《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业务资料中不一致的,以本产品细则为准。
第一章 卡片概述
第一条 广赢卡为银联人民币单币种信用卡,卡片级别为白金级,未配备附属卡。卡片还款仅支持人民币。
第二条 广赢卡不累积我行信用卡积分,关闭电子现金账户功能,透支消费及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计收利息,不设最低还款额与免息还款期。
第三条 广赢卡具有消费、取款、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基本功能。持卡人持广赢卡,可在境内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和中国银联及我行指定的自助渠道及取现点提取现金,也可绑定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支付工具或刷POS机进行线上线下消费。
第四条 广赢卡与持卡人名下我行其他信用卡不共用信用额度。我行有权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广赢卡信用额度;持卡人因合理使用,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向我行申请临时额度,最后临调结果以我行批核为准。
第五条 广赢卡的所有权属于我行,我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持卡人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持卡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持卡人申请是否成功,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持卡人,由我行留存处理。
第二章 还款、利息及费用
第六条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可以通过我行柜台、自助设备等交易方式提取现金或绑定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消费。预借现金、透支消费均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费用。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含,下同)全部清偿广赢卡账户内所有欠款;如逾期未还款或未足额还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继续计息,至持卡人还款日止。
第七条 我行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当收到任何与广赢卡交易有关的退款或存款,我行将该等退款或存款记至持卡人广赢卡账户。持卡人广赢卡账户内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 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偿还欠款,还款方式有现金、转账等。如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我行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包括广赢卡账户状态正常),同时需要注意不同银行账户的转出限制,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按约定足额还款时或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须向发卡机构支付违约金,广赢卡违约金计收账单金额未还部分的1%。
第九条 持卡人应在授信额度到期前还清所欠款项与利息,若因还款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额度续期失败及不良信用记录等影响,其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欠款催收及抵偿
第十条 担保人指为持卡人申请表项下因广赢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持卡人应在我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如发生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的,持卡人授权我行有权止付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在我行开立的任何账户,持卡人同意我行扣划其在我行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处分其他抵押物用于清偿我行的经济损失;如需扣划持卡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持卡人同意放弃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用于偿还持卡人欠款。我行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一条 广赢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广赢卡,须通知我行,并及时偿还广赢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二条 广赢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一般为三年,过期卡片自动失效。广赢卡有效期满,我行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广赢卡的,须在卡片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我行;否则,我行将视为持卡人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广赢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此而消灭,持卡人仍应履行还款义务;换发新卡后,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自动适用于新卡。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广赢卡的,应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卡片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发卡日期起,我行有权在额度有效期到期时对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等进行重新审查,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调整信用额度、透支利率、用款期限,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四条 我行有权在授信额度到期后暂停卡片透支功能,通过审查的持卡人将重新恢复卡片透支功能。
第十五条 广赢卡为芯片(IC)卡。我行向持卡人发出有关广赢卡通知仅针对该产品,不包含其他信用卡产品(与我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我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因素,对持卡人广赢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或暂停、限制持卡人使用广赢卡,并按约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如持卡人不同意我行对其广赢卡信用额度调高的,可要求我行回复原有额度,但持卡人对调额后广赢卡账户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广赢卡账户。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以及本业务细则、《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业务资料的约定,我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
第十七条 我行评估发现持卡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资信状况恶化、不能偿还债务、违反领用合约等情形或存在其他我行认定的风险行为可能性时,我行有权不事先通知持卡人情况下暂时停止或限制持卡人广赢卡交易、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将该广赢卡列入止付名单、或列入不良信息名单等措施。在上述情况下,持卡人应继续履行偿还全部欠款、利息及费用的义务,且全部未偿还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全部清偿。持卡人需配合我行对信用卡账户资金用途的检查工作。持卡人应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与此资金用途相关的材料。持卡人应承诺将信用卡账户内资金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居民日常消费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行业及相关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位、缴纳房产税费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如还贷、还信用卡、还其他金融机构欠款等)、生产经营以及理财投资(如股市、债券、基金等)相关非消费领域;不得用于套现等虚假交易行为;不得用于参与任何融资、赌博、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并承诺保留好交易凭证不少于36个月,以备核查,并于消费后30个自然日内主动通过我行官方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上传交易凭证。持卡人需对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若持卡人未按照承诺违反上述约定或无法证明已用于约定用途或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凭证的,我行将有权对持卡人名下广赢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止付、提前还款等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我行有权通过本行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根据其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持卡人确认我行对本细则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我行责任、我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第二十条 我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我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本细则变更事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上述变更。如不接受上述变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本业务,并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上述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和卡组织相关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