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

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支付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下称“发卡机构”或“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透支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个人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本行有权在卡片有效期内根据持卡人资质对信用额度随时进行调整。经授信审批与持卡人同意,本行可调高客户的信用额度。持卡人使用分期业务授信额度前,需通过本行指定渠道在额度内提出借款申请。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利息和追偿费用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预借现金本金、费用、违约金、利息、透支利息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当期账单中全部应还款项的最后日期。

“款项到期账单日”持卡人在申请借款时,根据需求设置借款期数,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期借款的账单日。持卡人应于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期账单月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取现交易本金、当期应还的分期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未按约定足额还款时或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预借现金”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五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亦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两张附属卡(部分信用卡产品不设附属卡,能否申请附属卡由发卡机构决定)。主持卡人可随时注销附属卡和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资料。申请人申请信用卡即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通过发卡机构认可平台进行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进行的密码输入、点击确认等操作),即表示确认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各产品业务细则及其后的修订版本。

第七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的权利。若决定发卡,则确定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若不予发卡,发卡机构将通过适当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信函及电话等)通知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八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卡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分期业务授信额度内透支的本金、利息、年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下同)担保合同自相关当事人提交本行之日起生效,直至清偿完信用卡项下全部债务并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第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广银信用卡APP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等)、交易密码(可用于预借现金、转账等交易),以上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统称为“密码”。

第十条 信用卡的有效期以卡片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发卡机构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持卡人主动申请不续卡或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的除外。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办理销户手续。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发卡机构认定的其他风险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发卡机构将根据业务需求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信函及电话等一种或多种途径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欠款。

 

第三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如有违反,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情况对持卡人卡片进行止付、注销,并要求持卡人提前偿还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应履行配合发卡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含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义务。发卡机构在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持卡人、持卡人账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等非法活动,或涉及制裁风险等相关情况,或者对先前获得的持卡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的,持卡人应当配合发卡机构开展身份识别、业务关系和交易尽职调查措施,提供客户(含受益所有人)身份资料、业务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自持卡人信用卡申请时至所有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持卡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已过期或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立即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更新手续。如

持卡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已过期或有效期发生变更,但未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更新手续的,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账户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信用卡交易、权益兑换、积分使用、分期业务办理、溢缴款转出等。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保留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同时,发卡机构保留根据该信用额度核定或调整其取现额度的权利。

持卡人个人名下在发卡机构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业务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

第十三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的欠款。

第十四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须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冻结其信用卡账户、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但持卡人仍须承担该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遗失或遗忘密码,可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持卡人应在国家认可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发卡机构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的权利。因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则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到本行指定网点、拨打客户服务热线、通过本行的网上银行等)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二)持卡人(持卡单位)对交易存在过错、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三)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的有关调查。挂失生效后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需要为持卡人补发新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任何交易,将根据《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产品细则及对应产品的功能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结算货币为准。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最低还款额待遇和非预借现金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持卡人未能按期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含已偿还部分)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依法允许计收复利的费用等全部欠款,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下同。

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预借现金交易额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三条 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未按约定足额还款时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除支付上述第二十二条所述的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广州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的规定向发卡机构按月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因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意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将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换补卡费、补卡加急费、调单手续费、短信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规定制定详细收费项目,持卡人使用本行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官网等渠道查询,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官网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收集、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申请冻结各类支付账户或其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抵扣欠款等。

三、自发卡日期起,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利率、分期期限,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四、发卡机构有权在信用额度到期后暂停卡片透支功能,通过审查的持卡人将重新恢复卡片透支功能。

五、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

六、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七、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或限制持卡人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八、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九、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机构可通过公告等方式行使此项权利,公告一经发布即生效。

十、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本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从其指定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信用卡账户的到期应还款项。

十一、本章程及其他有关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材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和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未偿还余额小于人民币壹拾元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国家司法机关等进行强制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或与持卡人有约定的除外。

六、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上述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电子对账单及1次近12个月内纸质对账单。

四、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和规则允许范围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经授信审批与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调高客户的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整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三十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应持卡人承担的除外。因信用卡续卡、换卡等原因引起卡号变更的,不改变持卡人债务责任的承担。

二、申请时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持卡人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情况、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和查询密码等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清楚并同意信用卡资金仅可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居民日常消费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及相关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位、缴纳房产税费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如还贷、还信用卡等)、生产经营及理财投资(如股市、债券、基金等)相关非消费领域;不得用于套现等虚假交易行为;不得用于参与任何非法融资、赌博、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或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交易凭证以供核查,持卡人须保留相关交易凭证不少于36个月,并于消费后30个自然日内主动通过我行官方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上传交易凭证。持卡人需对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行将有权随时调阅交易凭证并有要求持卡人补充、说明的权利。

若持卡人未按照承诺违反上述约定或无法证明已用于约定用途或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凭证的,或持卡人、持卡人账户或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涉及制裁风险或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卡机构可在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对其信用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止付、提前还款等管控措施。如持卡人被要求提前还款,则视其账户剩余未出账本金及利息全部到期,其除须一次性清偿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金、分期付款未偿还金额、年费、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外,还须向发卡机构赔偿前述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发卡机构不予退还持卡人已支付的利息等费用。

五、持卡人应按规定按时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的本金、利息、年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六、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发卡机构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七、发卡机构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机构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八、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不得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要求。

九、遵守本章程及其后的修订版本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信用卡组织的规定以及金融惯例。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将提前通过发卡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后即为生效,无需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章程的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4小时客服热线 96699(广州) 400-83-96699(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