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条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我行予以说明。

根据《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支行和附属机构(以下简称“本行”或“甲方”)现与申领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或“乙方”)就乙方自愿向本行申领和使用个人贷记卡(下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  个人信息授权及保密

一、乙方保证其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合法、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无论乙方申请是否成功,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二、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

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或类似服务机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或学信网)、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及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依法采集、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职业信息、人脸信息、资产类信息、设备信息、教育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公积金及社保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车辆信息、常驻位置信息、个人电信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保险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前述单位将所查得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如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办理信用卡业务或使用信用卡,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设备信息。因网络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征信查询失败时,甲方可再次发起查询。以上信息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批核(包括发卡、激活等业务)、信贷审批、贷后管理(包括账务催收)、额度核定及调整、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等贷前、贷中和贷后审批与管理业务、异议处理和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银行业务所必需,且甲方承诺仅在本条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以上信息;

2.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基于本协议履约及征信业务管理之目的有权向甲方和合法留存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或类似服务机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或学信网)、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合法留存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整理、加工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可能对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或信息处理结果提供给甲方使用。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间,其中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提供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持有甲方核发的信用卡授信额度、透支余额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银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义务的不良信息等违约失信信息,并同意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符合行业普遍做法的方式将乙方的违约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授权甲方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服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核验、联名卡持卡人信息交互、活动服务及通知、权益及礼品配送等),采集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自行传递、使用核验、留存或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广州银行关联公司、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卡组织、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及礼品供应商等甲方的合作服务机构),甲方或相关合作机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职业信息、人脸信息、资产类信息、设备信息、教育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公积金及社保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车辆信息、常驻位置信息、个人电信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保险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甲方承诺将向相关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相关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5.如乙方由其他广州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推荐完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

6.如乙方推荐第三人办理甲方信用卡的,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第三人知晓并同意乙方将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其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知悉、理解并同意上述授权条款。乙方向甲方提供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应确保已获得附属卡申请人的授权,并确保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可基于上述信息使用目的处理其个人信息。如乙方未取得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向甲方提供其信息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处理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后果。

三、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项之目的,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谈、申请冻结各类支付账户或其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联系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款项的催收,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询问乙方的有效联系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业务相关事宜。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知晓并同意乙方将联系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同时需及时告知联系人、近亲属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联系人、近亲属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当联系人、近亲属、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提出愿意代偿时,乙方授权甲方将还款所需必要信息提供给有代偿意愿的联系人、近亲属、担保人或其他有代偿意愿第三方。

四、当甲、乙双方基于调解纠纷争议目的下向第三方调解组织申请介入调解时,乙方授权甲方将必要的个人身份及欠款账户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调解组织。

五、如乙方不同意向甲方及关联公司、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甲方依据乙方授权的个人信息所反映的资信状况为乙方评定信用额度、卡片等级、利率、担保条件等,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仍留存的个人信息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信用额度、卡片等级、利率和担保条件等,或限制交易、止付、要求提前还款等管控措施。以上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期限自乙方承诺之日起至乙方与甲方所有业务终结之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目的,在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其个人信息。

七、除适用法律、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或上市规则规定外,甲方应对其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处理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乙方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乙方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甲方更正、补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信用卡申领和额度管理

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可向甲方申办信用卡(具体申领条件以各业务细则为准)。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最多2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应保证附属卡的申领得到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本合约及甲方的各项规定。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共享。甲方有权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

二、甲方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卡额度、分期业务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如乙方办理分期付款业务,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告、广银信用卡APP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各业务细则。持卡人同一个账户下存在多张信用卡,各信用卡额度共享。多币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在其各币种账户间共享

三、信用卡核发后,甲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并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或要求乙方提供或增加担保。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

经授信审批与乙方同意,甲方可调高乙方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条  信用卡的使用

一、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并在所有交易中使用此签名字样。

二、乙方可使用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线下交易、网上或电话交易等场景的查询密码、服务密码、交易密码和动态验证码,下同)或验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及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人脸识别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下同)确认交易。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凡按甲方规定及或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互联网支付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或网络互联网等非面对面交易,以验证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即使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在交易确认存在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未签字、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交易未授权、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三、乙方可以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提取现金、网络支付、使用银行自助设备等。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

乙方有权在甲方对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所设定的每卡每日限额内,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自行调整该限额。甲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前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APP、短信、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或通知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甲方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四、乙方进行网络支付时,甲方可根据网络支付业务实际情况,将上述的密码或验证要素作为乙方使用信用卡网络支付功能时的身份识别、交易验证方式,因乙方原因(如未妥善保管卡片密码及验证要素等)导致其因使用网络支付功能而发生网络盗刷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如乙方不同意使用网络支付功能,可通过官方APP、客服热线关闭该功能。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甲方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调整网络支付业务,发生调整时甲方可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APP、短信、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

五、为实现风险管控、用卡安全保障等安全管控目标,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根据乙方使用卡片、履行协议、控制乙方用卡风险等情况及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乙方使用卡片的权利及调低其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分期款项提前偿还、取消参与所有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的资格、取消参与活动所获得权益等决定。

六、信用卡资金仅可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居民日常消费类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及相关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位、缴纳房产税费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如还贷、还信用卡等)、生产经营及理财投资(如股市、债券、基金等)相关非消费领域;不得用于套现等虚假交易行为;不得用于参与任何非法融资、赌博、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或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交易凭证以供核查,乙方须保留相关交易凭证不少于36个月,并于消费后30个自然日内主动通过我行官方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上传交易凭证。乙方需对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行将有权随时调阅交易凭证并要求乙方补充、说明的权利。

若乙方未按照承诺违反上述约定或无法证明已用于约定用途或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凭证,或持卡人、持卡人账户或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涉及制裁风险或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甲方有权在无须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其信用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止付、提前还款等管控措施。如乙方被要求提前还款,则视其账户剩余未出账本金及利息全部到期,其除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外,还须向甲方赔偿前述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利息等费用。

七、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信用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其与上述机构发生纠纷或其未经网上银行登录进行网上支付发生交易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八、广州银行立享消费分期卡是具有消费分期功能的信用卡。如乙方经甲方核准办理立享消费分期卡,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告、网站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广州银行信用卡立享消费分期业务协议(以甲方最新发布的为准)。

九、乙方应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不得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要求。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在无须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止付等管控措施。

 

第四条  对账与还款

一、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年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

二、甲方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官方微信、官方APP等一种或多种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三、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并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四、乙方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免卡片信息被他人盗取。甲方协助乙方调阅签购单、处理交易争端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协助查核时,乙方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如乙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六、乙方应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在到期还款日前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含自动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如逾期还款,乙方账户内未出账的分期业务本金及利息均视为已到期。乙方应承担因逾期而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

七、使用包含外币账户的信用卡产生的外币透支,乙方可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亦可向甲方申请以人民币购汇直接偿还(适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届时尚未清偿的外币透支额。

八、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逾期90天(含)以内状态账户:同一期的欠款,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费用冲减顺序: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服务及调单费、短信费、其他手续费)和本金(本金冲减顺序: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往期有欠款时,先还往期,再还本期。

2.逾期90天以上状态账户:逾期90天以上本金、逾期 90 天以上费用(费用冲减顺序: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服务及调单费、短信费、其他手续费)、逾期 90 天以上利息、逾期90天以下利息、费用(费用冲减顺序: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服务及调单费、短信费、其他手续费)和本金(本金冲减顺序: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

3.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自身风险管理需要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九、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如发生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的,甲方有权止付乙方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同时,乙方授权本行可止付乙方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扣划其在本行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处分其他抵押物用于清偿本行的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用于偿还乙方欠款。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十、如乙方选择提前还款,需全额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透支的本金、利息、年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

十一、如乙方在用卡过程中死亡的,乙方账户剩余未出账本金及利息均视为已到期。甲方有权扣划其在本行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处分其他抵押物用于清偿欠款,或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十二、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十三、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除预借现金外的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如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乙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包括已偿还部分)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每日)收费标准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十四、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可以选择按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若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金额的一定比例(信用卡产品(广赢卡随心分卡除外)为5%,广赢卡及随心分卡为1%)收取当期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期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最低还款额由一定比例的一般消费余额、利息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组成。

十五、乙方预借现金的,甲方将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每日)收费标准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十六、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差异化定价,按日计息,日利率0.000%~0.065%,折算年化利率0%~24%,具体利率视乙方综合情况而定。

十七、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年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我行最新公示标准执行。

十八、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单方采取减免乙方义务的措施,包括降低或减免乙方还款利息及宽限本息偿还计划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单方获益措施,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确认。如乙方拒绝调整的,可向甲方提出恢复原合同约定,双方将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乙方应确保在上述措施期间内,应保持良好个人信用和经济状况,并与甲方保持联系,甲方有权视乙方个人信用、经济状况、联系情况的变化或异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回收债权的风险情况,提前终止相关措施。

 

第五条  信用卡安全管理及挂失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乙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乙方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信用卡交易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丢失或泄露,否则因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须自行对因其保管不善、将卡片以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卡片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及其他不谨慎或不良行而发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信用卡如发生遗失、灭失、被盗、被冒用等情况的,乙方应立即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同时,乙方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乙方可按照甲方规定办理补卡手续。

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所为而产生的损失和债务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1)乙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2)乙方拒绝或不配合本行调查;(3)乙方未在信用卡上签名;(4)乙方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乙方的方法告知第三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和债务由乙方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信用卡发生伪冒欺诈交易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拨打本行客服电话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本行调查。乙方通过公安机关追回的或其他渠道获得的财物赔偿,乙方有义务15日内及时通知甲方、并将所得财物赔偿移交甲方,甲方对追回财物享有所有权。如乙方存在隐瞒行为,甲方有权依据本条款拒绝赔偿及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乙方在失卡后有义务立即挂失,若因乙方本人没有及时挂失的【最长时限不超过48小时】,甲方可作出拒赔决定。同时乙方同意,如甲方已按乙方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码等任一方式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微信信息提示交易信息、安全告知等内容,乙方应该立即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损失,乙方同意对未及时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和扩大损失)承担一切责任。

四、无论本合约有其他任何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乙方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的;(2)乙方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卡时放任信用卡脱离视线和管控的;(3)乙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重要文件,或丢失、泄露敏感信息的;(4)乙方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终端上、在钓鱼网站上、在不安全的 WiFi 环境里使用信用卡等情形;(5)乙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规定的。

五、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后,甲方一律不收回原信用卡,由乙方将卡片从中间剪成两半从而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由于乙方没有正确销毁卡片而导致卡片被盗用、被冒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信用卡服务与通知

一、乙方在甲方的预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身份证等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工作单位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预留信息变更自甲方更改完毕时生效,其中更改完毕时间以办理相关业务时甲方承诺乙方的办理时限为准;变更生效前,甲方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或甲方在自行获悉原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无需就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可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三、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服务时,将按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分别使用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验证乙方身份;经敏感信息验证通过的业务处理指示,或由乙方预留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电话、手机信息或电子邮件指示,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如甲方存在过错的,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五、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信用卡,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从其信用卡扣转该笔错存款项并恢复原状。

六、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担保人同意在申请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联名信用卡时一并成为联名合作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合作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七、乙方同意甲方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甲方作为赠与人有权在通过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乙方参加甲方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乙方参加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服务项目或营销活动,则乙方可自主选择或由甲方免费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但甲方仅承担投保义务,核保、理赔和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八、甲方为履行本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甲方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APP、短信、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通知;其中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本合约和收费表等)经甲方官方网站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乙方。

甲方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渠道向乙方提供安全告知、交易账单等金融服务信息。乙方如不同意接收甲方发送的信息,可要求甲方停止发送。乙方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准确、安全、有效,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向乙方发送卡函、对账单、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本人,甲方不对其遗失、被盗或延误承担责任,但因甲方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

十、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调整。甲方调整本合约或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APP、短信、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或通知。调整内容经甲方官方网站提前至少 45 个自然日公告后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乙方不同意相关调整,可在修改生效前偿还账户下所有款项并销户。乙方未在修改生效前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

十一、甲方有权通过本行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根据其方式予以公布。

十二、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卡函、对账单和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主卡持卡人代表其接收甲方通知或向甲方作出指示,并就该等通知或指示承担责任。

十三、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等。

十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收取的费用开具发票。乙方在对相关费用进行还款后,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提出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开票需求后,应按乙方实际已还款的费用金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的发票交付、送达形式以乙方与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约定的为准。

 

第七条  合约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合约自乙方签署并提交甲方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合约申请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时终止。

二、乙方信用卡有效期以标示在卡面的年月为准,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乙方信用卡有效期满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乙方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的,须在卡片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以甲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本行;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如乙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无论是否换发新卡,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换发新卡后,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自动适用于新卡。乙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应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三、乙方应履行配合发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的义务。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或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更新手续。若乙方证件有效期过期超过90天未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对持卡人账户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信用卡交易、权益兑换、积分使用、分期业务办理、溢缴款转出等。

四、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甲方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甲方有权调整某些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卡产品下线、停止发行等。对于已经下线、停止发行的卡产品,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信用卡产品。乙方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或注销卡片。如乙方决定使用新的信用卡产品,将享受该信用卡产品的服务、权益(乙方无论是否使用新的卡产品,银行下线、停止的卡产品服务及权限均停止)。

五、乙方可在有效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销卡。主卡持卡人可为主卡或其附属卡销卡;主卡销卡的,附属卡须同时销卡;附属卡持卡人可为本人的附属卡销卡。

销卡后,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信用卡和享受持卡人权益(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乙方如需销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本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在注销卡片申请生效后,应及时到银行营业网点提取溢缴款,办理销户手续。如乙方在卡片注销生效后五个月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甲方将从注销生效后第六个月起按月向乙方收取账户管理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直至溢缴款余额为零。乙方已支付的年费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并不予退还;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的所有债务,包括客户在注销前已发生、但尚未入账的交易金额等。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向客户退还。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广州银行营业柜台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如乙方选择放弃该笔溢缴款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授权甲方进行扣款,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面、短信等。

六、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信用卡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2)乙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逾期未还款情况或名下信用卡累计两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3)乙方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4)乙方违反《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6)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7)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8)乙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七、乙方信用卡因产品停止发行、有效期届满不续卡、申请销卡、被取消用卡资格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被注销的,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已产生或在销户前新产生的所有债务仍存续并全部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完全清偿。乙方在清偿信用卡项下全部应还款项和领回所有资金(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甲方为乙方办理信用卡销户。

 

第八条  其他

一、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归属于甲方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机构的任何第三方,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任何约定,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需对乙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乙方如对本合约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乙方可通过至甲方营业网点或拨打卡片背面信用卡客服热线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或申请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四、本行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86-20-96699(境外);投诉受理邮箱:GZCB96699@gzcb.com.cn;公告渠道: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https://creditcard.gzcb.com.cn)等。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同意信用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住宅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作为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如乙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诉讼管辖法院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送达地址寄送文件,乙方或其代理人签收之日均视为已送达;电子送达的电子信息一经发送至乙方预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均视为已送达;因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甲方、或者乙方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上送达方式涉及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书: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判决/裁定书等各类诉讼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决定书(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因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甲乙双方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诉讼案件审理:(1)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2)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选择适用简易程序;(3)对诉讼标的额超过甲方所在省份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具体以甲方所在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公布的标的额为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4)同意人民法院以一人审判员方式审理诉讼案件。

七、乙方同意逾期还款超过60个自然日的,甲方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过前述约定的有效送达方式发送支付令(包括电子支付令)。

八、乙方通过在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信用卡申请表、本合约内容、《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用户指南、产品细则、《广州银行信用卡业务服务收费价目表》等全部内容(以下简称为业务资料),并同意接受其约束。业务资料作为本合约的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约不一致的,公布在后的条款具有优先效力。如同时公布,以业务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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