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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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分期

产品介绍
为使您理财加倍轻松,我行推出自动分期服务,只需一次登记绑定,今后所有金额在500元以上及满足您的起始分期金额的单笔消费,均可按您指定的期数自动进行分期还款,您也可随时致电96699取消绑定。
费用说明
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1-24期不等,每期手续费为0-1.8%,折算年化利率为0-24%,可选期数及对应每期手续费率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略有差异。
案例说明

分摊本金、手续费的计算范例:


李先生的账单日为15日,且在1月5日申请对单笔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交易办理自动分期,李先生在1月5-15日期间有1笔1500元的交易,则1月15日将自动对1500元的消费办理自动分期,假设李先生可选期数及对应每期手续费率如下,则每月分摊本金、手续费计算如下:


分期期数 

3期

6期 

12期 

18期 

24期 

每期应还本金

500

250

125

83.3

62.5

每期手续费率 

0.70%

0.70%

0.70%

0.70%

0.70%

折算年化利率12.56%14.26%15.16%15.36%15.38%

每期应还手续费

10.50 

10.50 

10.50 

10.50 

10.50 

总手续费

31.50 

63.00 

126.00 

189.00 

252.00 

 

办理流程
现已不接受新申请。


已办理自动分期的客户,如需修改自动分期期数、单笔消费起始金额或者撤销自动分期功能,可拨打96699
申请渠道
现已不接受新申请。
条款细则
1. 申请该项业务前请仔细阅读《广州银行自动分期付款细则》;申请该业务等同于您已阅读并同意广州银行《广州银行自动分期付款细则》。 
2. 该业务需由持卡人本人申请,并经广州银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最终审批结果以广州银行批核为准。
完整条款

广州银行信用卡自动分期付款业务细则 

“广州银行自动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为“自动分期”)是广州银行(以下简称为“本行”)为广州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为“持卡人”)提供的,对其账单内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满足条件的单笔消费自动转为分期付款,并同意本行收取对应期数分期手续费的服务业务。

如持卡人同意申请本行信用卡自动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知悉并同意遵守本细则。

 一、功能介绍    

1、功能申请开通的条件

1)功能开通的条件

a、本功能仅限正常使用信用卡、信用状况良好、信用卡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不受理附属卡办理本业务;

b、若持卡人出现逾期、人行信用记录不良等其他本行认为不满足本业务条件的情况,则信用卡名下的消费交易将不会自动做分期付款处理。如上述情形得到有效处理且信用卡恢复正常状态,自动分期付款功能即时予以恢复;

c、除特殊情况外,持卡人成功撤销或修改自动分期付款功能后,已发生的自动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履行。 

2、功能撤销、修改条件及方式

1)功能撤销条件及方式

持卡人可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请撤销自动分期,持卡人可选择撤销在当个账单月或下个账单月生效,账单日当天不可申请撤销。本行保留审批核准与否的权利。

2)功能修改条件及方式

持卡人可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修改自动分期的期数及自动分期单笔消费起始金额,修改成功后实时生效,账单日当天不可申请修改。本行保留审批核准与否的权利。

3、分期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

1)持卡人可设定的自动分期单笔消费起始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2)可申请的自动分期期数为1-24期不等,每期手续费率为0-1.8%该手续费率折算为对应的年化手续费率为0-24%因持卡人实际用卡情况而略有差异。实际手续费率可通过客服96699进行查询,最终分期期数和手续费率以本行批核为准。

3)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当期满足条件的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4)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分期手续费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入账,并分摊到对应期数收取。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5)成功办理的自动分期的每月本金及每月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每期账单。持卡人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账单。

4、自动分期付款功能的开通、修改和撤销申请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最终申请结果以本行审核为准。

5、自动分期开通首月消费累计金额的统计周期为开通之时至开通后首个账单日,其他月度消费累计金额的统计周期为账单周期。若当期统计周期内“消费累计金额”低于起始金额时,不进行自动分期。“消费累计金额”不受持卡人账户内是否有超过应还款金额的存款以及该存款金额多少的影响。

6、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自动分期付款: 

1)本行业务产生的各项费用(如违约金、利息费)以及取现和转账交易等;

2)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3)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4)已撤销或已退货交易。

7、持卡人成功办理自动分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对应本金所占用的额度会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8、办理自动分期付款业务的消费交易根据《广州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自动分期的每月分摊交易不另行再次计算积分,另有约定的除外。

9、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持卡人自有存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或手续费部分,亦不会给付利息。

10、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信用卡续期,自动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信用卡;若持卡人信用卡到期不再续卡,自动分期业务终止。持卡人应就自动分期交易进行提前还款,具体的提前还款操作请参见本细则第一条第12项进行办理。 

11、持卡人在自动分期还款期内需要注销信用卡,持卡人应将尚未还款的本金及手续费提前还款。提前清偿完毕后才能注销信用卡。 

12、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自动分期付款交易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本金及手续费的,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请。提前还款申请通过后,持卡人剩余未还分期本金视为到期应付,且已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持卡人除须一次性支付剩余未还所有分期本金外,还须支付剩余未还分期本金的5%作为违约金,未入账的剩余各期未还分期手续费不再收取,我行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除外。本行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二、其他

1、本行仅提供金融服务,对商户不提供任何担保;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买卖、商品质量、送货、退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纠纷,持卡人应与商户协商处理,持卡人不得以消费争议或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所欠本行分期本金及手续费。若需要对该笔消费自动分期交易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细则第一条第12项进行办理。 

2、本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自动分期业务时,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费用全部视为到期,本行有权在无需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的分期金额、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应费用。

3、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细则,本细则为《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4、本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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