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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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现金

产品介绍
预借现金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之一,该功能为持卡人提供小额现金借款,无需预先存款,持卡人即可通过现金提取或现金转账的方式获取资金。
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台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费用说明
1、手续费
银联卡:境内透支取现按2.5%收取(最低¥10/笔,跨行+¥4),境外透支取现按3%收取(最低¥15/笔)
公务卡:境内跨行透支取现按0.5%收取(最低¥4/笔,最高¥50/笔)
Visa卡:境外透支取现按3%收取(最低¥20/笔),溢缴款取现按0.5%收取(最低¥5/笔,最高¥50/笔)
2、利息
日息0.05%,折算年化利率18.25%,按月计收复利,我行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案例说明

李先生为我行银联金卡客户,他的账单日为每月15日。

假设1月20日他在ATM上预借了1000元人民币现金,如果李先生打算于1月30日还清该笔交易,则他需要还款的金额为1030元,计算如下:

本金:1000元

手续费:1000元×2.5%=25元

利息:1000元×0.05%×10天(计账日至还款日)=5元

共计:1000元+25元+5元=1030元

办理流程
客户信用卡可用额度≥100元


取现金额为100元的倍数,最低100元,最高为信用卡额度的50%


客户可通过“广银信用卡”APP、“广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ATM等渠道按指引步骤进行取现


取现金额秒到账


客户按期偿还取现本金及其相关费用
申请渠道
下载“广银信用卡”APP,点击【金融】-【线上取现】,按指引办理
登陆“广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服务】-【个人服务中心】-【线上取现】,按指引办理
在境内,您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使用信用卡和密码提取人民币现金
在境外,您可在贴有“银联”、“VISA”标识的ATM机上使用信用卡和密码提取当地货币
条款细则
1、办理该项业务前请仔细阅读《广州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细则》;
2、该业务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应还款额(含本金和利息/手续费)全额列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完整条款

广州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细则

“广州银行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以下简称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或“预借现金业务”)是广州银行(以下简称为“本行”)为广州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为“持卡人”)提供的,可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进行现金提取和转账的服务。如持卡人同意申请本行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知悉并同意遵守本细则。

 

第一条 个人信息授权及保密

(一)乙方保证其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合法、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向乙方提供分期付款业务,并核定卡片等级、分期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并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业务办理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乙方不得为其分期信用卡申领附属卡。无论乙方申请是否成功,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二)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或类似服务机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或学信网)、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及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依法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生物特征信息、资产类信息、设备信息、教育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公积金及社保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车辆信息、常驻位置信息、个人电信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乙方同意前述单位将所查得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如乙方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办理信用卡业务或使用信用卡,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设备信息。因网络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征信查询失败时,甲方可再次发起查询。以上信息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批核(包括发卡、激活等业务)、信贷审批、贷后管理(包括账务催收)、额度核定及调整、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等贷前、贷中和贷后审批与管理业务、异议处理和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银行业务所必需,且甲方承诺仅在本条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以上信息;

2.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基于本协议履约及征信业务管理之目的有权向甲方和合法留存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或类似服务机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或学信网)、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合法留存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整理、加工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可能对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或信息处理结果提供给甲方使用。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间,其中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提供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持有甲方核发的信用卡授信额度、透支余额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银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义务的不良信息等违约失信信息,并同意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符合行业普遍做法的方式将乙方的违约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

4.乙方同意甲方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服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核验、联名卡持卡人信息交互、活动服务及通知、权益及礼品配送等),将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自行使用或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广州银行关联公司、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卡组织、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及礼品供应商等甲方的合作服务机构),甲方或相关合作机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向相关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相关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5.如乙方由其他广州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推荐完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

6.如乙方推荐第三人办理甲方信用卡的,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第三人知晓并同意乙方将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其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知悉、理解并同意上述授权条款。乙方提供的申请表等资料上的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

(三)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项之目的,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谈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联系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款项的催收,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询问乙方的有效联系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业务相关事宜。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知晓并同意乙方将联系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同时需及时告知联系人、近亲属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联系人、近亲属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当联系人、近亲属、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提出愿意代偿时,乙方有权向其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

(四)当甲、乙双方基于调解纠纷争议目的下向第三方调解组织申请介入调解时,乙方授权甲方将必要的个人身份及欠款账户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调解组织。

(五)如乙方不同意向本行及关联公司、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因甲方依据乙方授权的个人信息所反映的资信状况为乙方评定信用额度、卡片等级、手续费率、利率、担保条件等,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仍留存的个人信息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信用额度、卡片等级、手续费率、利率和担保条件等,或限制交易、止付、要求提前还款等管控措施。以上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期限自乙方承诺之日起至乙方与甲方所有业务终结之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目的,在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其个人信息。

(七)除适用法律、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或上市规则规定外,甲方应对其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处理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乙方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乙方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甲方更正、补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声明事项

(一)持卡人可通过“广银信用卡”APP、“广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自助柜员机、本行网点柜台及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预借现金业务。

(二)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仅可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行业(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车位)、生产经营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不得用于还贷、还信用卡、还白条等还贷、还债行为,且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融资、借贷、赌博、套现等虚假交易行为。

(三)持卡人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卡卡号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确认本行对本业务细则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本行责任、本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五)持卡人确认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业务细则的全部内容。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过程中,本行办理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本业务细则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的相关规则,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的所有规则。

(六)持卡人声明本业务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七)持卡人承诺在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八)持卡人知晓并同意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通过互联网网络实现,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交易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一律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第三条 业务申请

(一)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台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现金提取业务适用于本行所有信用卡(含主卡和附属卡)。境内银联线路每日每卡累计现金提取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ATM柜员机)/50,000元(网点柜台);境外银联线路每日每卡累计现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等值10,000元人民币的外币,每年每卡累计现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等值100,000元人民币/10,000美元;境外VISA线路每日每卡累计现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每月每卡累计现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每年每卡累计现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等值10,000美元。

(三)现金转账业务适用于本行所有信用卡(含主卡和附属卡)。每日每卡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0元,转账金额不得超过届时指定信用卡的人民币可用预借现金额度。每日每卡的预借现金笔数不超过10笔。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指定的用于资金转入的收款账户(下称“收款账户”),仅限于本行个人借记卡账户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借记卡账户。本业务仅适用于人民币转账,并在指定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记账。

(四)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实时到账的预借现金服务。持卡人申请预借现金审核通过后,款项将实时或延时转入收款账户,到账时效以办理渠道实时展示、办理结果通知信息为准。

(五)如果因持卡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提供的借记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六)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请持卡人保管好本人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短信验证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个人信息、卡片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七)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我行将因风险控制因素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交易等。

第四条 收费及还款

(一)持卡人申请预借现金业务成功后,需支付手续费和利息。预借现金的本金、手续费及利息将占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直至持卡人清偿完毕止。

(二)预借现金业务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我行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境内本行透支预借现金银联信用卡按预借现金金额的2.5%收取,最低10/笔;银联公务卡、广赢卡、随心分卡免手续费
境内跨行透支预借现金银联信用卡按预借现金金额的2.5+4元收取,最低14/笔;银联公务卡按预借现金金额的0.5%收取,最低4/笔,最高50/笔;广赢卡、随心分卡免手续费
境内溢缴款预借现金银联信用卡、广赢卡、随心分卡免收手续费
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透支预借现金银联信用卡按预借现金金额的3%收取,最低人民币15/笔;环球VISA白金卡按预借现金金额的3%收取,最低人民币20/
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溢缴款预借现金银联信用卡免收手续费;环球VISA白金卡按预借现金金额的0.5%收取,最低人民币5/笔,最高人民币50/

*境外银行是否收取费用,以该行收费政策为准。

(三)预借现金业务不享受免息期,利息由本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0.05%计收至清偿日止,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我行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四)预借现金业务不计算积分,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五)若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信用卡续期,已产生的预借现金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信用卡;若持卡人信用卡到期不再续卡,持卡人应就已成功办理的预借现金业务中尚未偿还的预借现金本金、手续费及利息进行一次性清偿。

(六)若持卡人在还款前整户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预借现金业务中尚未偿还的预借现金本金、手续费及利息须提前一次性清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本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我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我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我行风险管理能力;持卡人涉嫌违反国际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持卡人存在非法或在未经我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持卡人违反了我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预借现金业务时,持卡人的全部欠款金额视为到期,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预借现金本金及相应利息,已收取的手续费及利息不予退还。

第六条 其他

(一)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业务细则。

(二)本业务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本业务细则未尽事项依据《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业务细则与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广银信用卡APP公告、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将修改或终止本业务的相关事宜向持卡人公告。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变更,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一次性清偿预借现金业务项下的全部欠款金额。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条款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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