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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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分期

产品介绍
消费分期是我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账单内符合条件的单笔消费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
您持有的广州银行信用卡未出账单中有任意一笔100元以上的消费交易,可申请将该消费交易进行分期还款。您可通过广银信用卡APP、广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等渠道申请办理,分期结果以银行审核为准。
费用说明
广州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可申请分期期数为1-60期不等,年化利率为0-24%。
案例说明

1.什么是等本等息?

每期支付利息及按期摊销本金的还款方式。

每期应还本金=总本金÷分期期数;

每期应还利息=总本金×每期利率。


2.什么是等额本金?

每期支付同等金额的本金,但每期应还款额中,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每期应还款额=(总本金÷分期期数)+(总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每期应还本金=总本金÷分期期数;

每期应还利息=(总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月利率=年化利率÷12。


3.什么是先息后本?

每期支付利息,最后一期偿还本金的还款方式。

每期利息=总本金×月利率;

最后一期应偿还本金=总本金。


4.什么是等额本息?

每期支付同等数额的本金与利息和,但每期应还款额中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每期应还款额=[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每期利息=上期末剩余本金×月利率;

每期本金=每期应还款额-每期利息;

月利率=年化利率÷12。


通过以上分摊方式计算得出的每期应还款额(含本金和利息)精确到分位(四舍五入)。

办理流程
广州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当期未出账单中有任意一笔100元以上的消费交易


持卡人可在消费后至账单日20:50期间通过APP、微信、020-96699热线等申请


我行审批后以电话或短信通知审批结果


持卡人每月按期偿还
申请渠道
手机下载“广银信用卡APP”,登录后,“首页”—“分期”—“消费分期”申请办理
微信关注广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GZCB96699),点击菜单“服务大厅”—“消费分期”申请办理
拨打本行信用卡24小时客服热线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按照语音提示申请办理
条款细则
1. 申请该项业务前请仔细阅读《广州银行消费分期付款细则》;申请该业务等同于您已阅读并同意广州银行《广州银行消费分期付款细则》。
2. 该业务需由持卡人本人申请,并经广州银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最终审批结果以广州银行批核为准。
完整条款

广州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细则


若广州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或“乙方”)申请广州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甲方”)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细则的约定内容,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一、个人信息授权及保密

(一)乙方保证其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合法、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向乙方提供分期付款业务,并核定卡片等级、分期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业务办理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乙方不得为其分期信用卡申领附属卡。无论乙方申请是否成功,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二)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或类似服务机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或学信网)、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及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依法采集、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职业信息、人脸信息、资产类信息、设备信息、教育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公积金及社保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车辆信息、常驻位置信息、个人电信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保险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乙方同意前述单位将所查得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如乙方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办理信用卡业务或使用信用卡,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设备信息。因网络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征信查询失败时,甲方可再次发起查询。以上信息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批核(包括发卡、激活等业务)、信贷审批、贷后管理(包括账务催收)、额度核定及调整、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等贷前、贷中和贷后审批与管理业务、异议处理和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银行业务所必需,且甲方承诺仅在本条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以上信息;

2.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基于本协议履约及征信业务管理之目的有权向甲方和合法留存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或类似服务机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或学信网)、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合法留存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整理、加工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可能对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或信息处理结果提供给甲方使用。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间,其中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提供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持有甲方核发的信用卡授信额度、透支余额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银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义务的不良信息等违约失信信息,并同意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符合行业普遍做法的方式将乙方的违约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

4.乙方授权甲方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服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核验、联名卡持卡人信息交互、活动服务及通知、权益及礼品配送等),采集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并自行传递、使用、核验、留存或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广州银行关联公司、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卡组织、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及礼品供应商等甲方的合作服务机构),甲方或相关合作机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职业信息、人脸信息、资产类信息、设备信息、教育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公积金及社保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车辆信息、常驻位置信息、个人电信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保险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甲方承诺将向相关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相关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5.如乙方由其他广州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推荐完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

6.如乙方推荐第三人办理甲方信用卡的,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第三人知晓并同意乙方将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其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知悉、理解并同意上述授权条款。乙方提供的申请表等资料上的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

(三)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项之目的,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谈、申请冻结各类支付账户或其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联系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款项的催收,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询问乙方的有效联系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业务相关事宜。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知晓并同意乙方将联系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同时需及时告知联系人、近亲属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联系人、近亲属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当联系人、近亲属、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提出愿意代偿时,乙方授权甲方将还款所需必要信息提供给有代偿意愿的联系人、近亲属、担保人或其他有代偿意愿第三方。

(四)当甲、乙双方基于调解纠纷争议目的下向第三方调解组织申请介入调解时,乙方授权甲方将必要的个人身份及欠款账户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调解组织。

(五)如乙方不同意向本行及关联公司、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因甲方依据乙方授权的个人信息所反映的资信状况为乙方评定信用额度、卡片等级、利率、担保条件等,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仍留存的个人信息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信用额度、卡片等级、利率和担保条件等,或限制交易、止付、要求提前还款等管控措施。以上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期限自乙方承诺之日起至乙方与甲方所有业务终结之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目的,在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其个人信息。

(七)除适用法律、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或上市规则规定外,甲方应对其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处理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乙方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乙方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甲方更正、补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消费分期”)是我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账单内符合条件的单笔消费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

三、本业务仅限信用状况良好、正常使用信用卡(不含广赢卡、广赢卡(精英版)、随心分,以及我行指定的其他卡种)且信用卡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仅持附属卡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四、持卡人可对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消费类交易申请消费分期业务。申请消费分期的单笔消费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

五、持卡人可通过我行24小时客服热线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86-20-96699(境外)、广银信用卡APP、广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及我行认可的其他渠道或发送短信申请消费分期。具体流程以各渠道的实际展示为准。持卡人在消费记账后至账单日当天20:40前均可申请消费分期。

六、消费分期申请是否通过、最终分期金额、利率/年化利率和期数等信息,以我行综合评估结果为准。若消费分期申请未通过,持卡人需在最后还款日前按要求还款。

七、持卡人申请的消费分期一经办理,不能撤销且不能更改分期金额、利率和期数

八、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1-60期不等,每期利率为0-1.8%,该利率折算为对应的年化利率为0-24%。以上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会因持卡人选择办理的分期期数、每期利率、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持卡人可通过我行客服热线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86-20-96699(境外)、广银信用卡APP、广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及我行认可的其他渠道查询实际利率/年化利率。

九、持卡人可选择按以下四种分摊方式来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具体可选择的还款方式以客户申请时系统或申请页面显示为准)。分摊方式一经选择且经我行审核通过,则不能更改。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和利息将在持卡人办理账单分期的信用卡上扣收,计算方式如下:

(一)每期支付利息及按期摊销本金(等本等息)。

每期应还本金=总本金÷分期期数;每期应还利息=总本金×每期利率。

(二)每期支付同等金额的本金,但每期应还款额中,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

每期应还款额=(总本金÷分期期数)+(总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每期应还本金=总本金÷分期期数;每期应还利息=(总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化利率÷12

(三)每期支付利息,最后一期偿还本金(先息后本)。

每期利息=总本金×月利率;最后一期应偿还本金=总本金。

(四)每期支付同等数额的本金与利息和,但每期应还款额中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息)。

每期应还款额=[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每期利息=上期末剩余本金×月利率;每期本金=每期应还款额-每期利息。其中,月利率=年化利率÷12

通过以上分摊方式计算得出的每期应还款额(含本金和利息)精确到分位(四舍五入)。

每期应还本金自分期申请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期逐月计入每期账单。每期应还分期利息随入账本金计入信用卡账单,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十、消费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及利息将全额计入消费分期办理成功后还款期内的每期信用卡账单。

十一、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消费分期:

(一)我行业务产生的各项费用(如违约金、利息等)以及取现和转账交易等;

(二)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三)已撤销或已退货交易;

(四)未入账预授权;

(五)我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二、持卡人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一)正常或逾期90天(含)以内状态账户:同一期的欠款,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费用冲减顺序: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服务及调单费、短信费、其他手续费)、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本金。往期有欠款时,先还往期,再还本期。

(二)逾期90天以上状态账户:逾期90天以上本金、逾期 90 天以上费用(费用冲减顺序: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服务及调单费、短信费、其他手续费)、逾期 90 天以上利息、逾期90天以上复利、逾期 90 天以下复利、逾期90天以下利息、费用(费用冲减顺序: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服务及调单费、短信费、其他手续费)、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本金。

在此逻辑下,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不同类型的分期,按照先现金分期/即享金余额,后账单分期/消费分期等其他分期余额的顺序进行冲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账单分期/消费分期等其他分期的,按照账单分期/消费分期等其他分期入账的先后顺序冲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多笔消费分期的,按照各笔消费分期入账的先后顺序冲还。

十三、持卡人确认在申请、使用消费分期过程中,本细则内容、各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我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使用消费分期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消费分期的所有规则。

十四、持卡人承诺在使用消费分期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持卡人利用消费分期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十五、持卡人应知晓我行非网络服务商,并理解在消费分期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消费分期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一律以我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十六、消费分期包含的消费交易根据《广州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消费分期的每期分摊本金及利息不再另行计算积分,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七、持卡人按月偿还其信用卡账单后仍有多余款项的,该款项将视为自有存款。我行既不会提前清偿消费分期本金或利息,亦不会计付利息。

十八、若要提前清偿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剩余未偿还款项,持卡人需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86-20-96699(境外)。提前还款申请通过后,持卡人剩余未还分期本金视为到期应付,且已入账的利息不予退还。持卡人除须一次性支付剩余未还所有分期本金外,还须支付剩余未还分期本金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等本等息、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为3%,先息后本为2%),未入账的剩余各期未还利息不再收取,我行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十九、若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信用卡续期,已产生的消费分期不会因此而终止,剩余未还每月应还本金及利息将自动转入信用卡账户中;若持卡人信用卡到期不再续卡,持卡人应就未结清的消费分期进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具体操作请参见本细则第十八条办理。

二十、若需在消费分期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持卡人应将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进行提前还款才能注销信用卡。提前还款具体操作请参见本细则第十八条办理。

二十一、我行仅提供金融服务,对商户不提供任何担保;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买卖、商品质量、送货、退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的纠纷,持卡人应与商户协商处理。持卡人不得以消费争议或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所欠我行消费分期本金及利息。持卡人对消费分期包含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消费分期业务不受影响,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及利息将继续正常分期入账。若需要对该笔消费分期进行提前还款,可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进行办理。

二十二、我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我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持卡人涉嫌洗钱、逃税、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中国等可适用的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我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我行风险管理能力;持卡人涉嫌违反国际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持卡人存在非法或在未经我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违反了《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本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我行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消费分期时,我行无需任何通知或通告,即有权拒绝持卡人该业务申请或视为持卡人的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全部到期,并要求持卡人提前偿还所有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上述所有剩余款项并向我行赔偿前述行为给我行造成的所有损失。

二十三、甲方有权通过本行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根据其方式予以公布。

二十四、持卡人确认我行对本细则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我行责任、我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二十五、本细则自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之日起生效;本细则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细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十六、我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我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本细则变更事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上述变更。如不接受上述变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消费分期,并按照本细则第18条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上述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十七、乙方如对本合约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乙方可通过至甲方营业网点或拨打卡片背面信用卡客服热线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或申请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二十八、本行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86-20-96699(境外);投诉受理邮箱:GZCB96699@gzcb.com.cn;公告渠道: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https://creditcard.gzcb.com.cn)等。

二十九、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和卡组织相关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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