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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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期

产品介绍
广州银行信用卡为您提供现金支取并分期偿还的专享额度,最长可享受24期还款期限,无任何抵押或担保,助您轻松享受高品质生活。
费用说明
年化利率0~24%,具体利率以实际审批情况为准。
案例说明

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每期支付同等数额的本金与利息和,但每期应还款额中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分摊本金、利息的借款示例:

张先生办理一笔10000元的现金分期,分3期,年化利率为11.66%

金额组成/元

每期应还本金

每期应还利息

合计

第一期

3301.15

97.17

3398.32

第二期

3333.23

65.09

3398.32

第三期

3365.62

32.70

3398.32

合计

10000

194.96

10194.96

办理流程
通过“广银信用卡”APP、“广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020-96699热线等渠道直接申请


客户填写申请资料和信息


我行审批后短信通知审批结果


客户每月按期偿还
申请渠道
手机下载“广银信用卡”APP,登录后,【首页】点击“我要借钱”,根据提示申请
微信绑定“广州银行信用卡”公众号,点击“我的服务”-“我要借钱”,根据提示申请
电话拨打本行24小时信用卡客服热线020-96699,按照语音提示进入人工客服申请
条款细则
1. 申请该项业务前请仔细阅读《广州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细则》;
2. 该业务需由持卡人本人申请,并经广州银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最终审批结果以广州银行批核结果为准;
3. 该业务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每期应还款额(含本金和利息)精确到分位(四舍五入),并全额列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无法除尽部分在最后一期扣收。
完整条款

广州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细则

“广州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为“现金分期”)是广州银行(以下简称为“我行”或“甲方”)为广州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为“持卡人”或“乙方”)提供的,在广州银行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的透支转账分期还款服务。

如持卡人同意申请我行现金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知悉并同意遵守本细则。

一、个人信息授权及保密

(一)乙方保证其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合法、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向乙方提供分期付款业务,并核定卡片等级、分期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并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业务办理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乙方不得为其分期信用卡申领附属卡。无论乙方申请是否成功,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二)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或类似服务机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或学信网)、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及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依法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生物特征信息、资产类信息、设备信息、教育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公积金及社保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车辆信息、常驻位置信息、个人电信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乙方同意前述单位将所查得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如乙方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办理信用卡业务或使用信用卡,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设备信息。因网络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征信查询失败时,甲方可再次发起查询。以上信息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批核(包括发卡、激活等业务)、信贷审批、贷后管理(包括账务催收)、额度核定及调整、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等贷前、贷中和贷后审批与管理业务、异议处理和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银行业务所必需,且甲方承诺仅在本条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以上信息;

2.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基于本协议履约及征信业务管理之目的有权向甲方和合法留存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或类似服务机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或学信网)、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合法留存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整理、加工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可能对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或信息处理结果提供给甲方使用。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间,其中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提供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持有甲方核发的信用卡授信额度、透支余额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银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义务的不良信息等违约失信信息,并同意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符合行业普遍做法的方式将乙方的违约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

4.乙方同意甲方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服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核验、联名卡持卡人信息交互、活动服务及通知、权益及礼品配送等),将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自行使用或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广州银行关联公司、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卡组织、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及礼品供应商等甲方的合作服务机构),甲方或相关合作机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向相关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乙方及附属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相关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5.如乙方由其他广州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推荐完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

6.如乙方推荐第三人办理甲方信用卡的,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第三人知晓并同意乙方将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其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知悉、理解并同意上述授权条款。乙方提供的申请表等资料上的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

(三)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项之目的,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谈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联系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款项的催收,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询问乙方的有效联系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业务相关事宜。乙方应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知晓并同意乙方将联系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同时需及时告知联系人、近亲属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联系人、近亲属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当联系人、近亲属、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提出愿意代偿时,乙方有权向其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

(四)当甲、乙双方基于调解纠纷争议目的下向第三方调解组织申请介入调解时,乙方授权甲方将必要的个人身份及欠款账户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调解组织。

(五)如乙方不同意向本行及关联公司、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因甲方依据乙方授权的个人信息所反映的资信状况为乙方评定信用额度、卡片等级、利率、担保条件等,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仍留存的个人信息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信用额度、卡片等级、利率和担保条件等,或限制交易、止付、要求提前还款等管控措施。以上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期限自乙方承诺之日起至乙方与甲方所有业务终结之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目的,在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其个人信息。

(七)除适用法律、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或上市规则规定外,甲方应对其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处理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乙方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乙方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甲方更正、补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细则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总授信额度”指我行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情况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可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消费额度(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分期专项额度和取现额度等。

“消费额度(固定额度)”指我行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情况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可在卡片有效期内循环透支刷卡消费的额度。

“分期专项额度”指我行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情况在其总授信额度内提供的专项分期额度。

“取现额度”指我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可用于现金取现和现金转账的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

“信用卡剩余可用额度”指持卡人当前信用卡剩余可用于透支刷卡消费的额度。

2.本业务仅限信用状况良好、正常使用信用卡且信用卡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签约用于现金分期的信用卡(下称“指定信用卡”),仅限特定种类的我行信用卡(不含广赢卡、广赢卡(精英版)、随心分、 VISA卡,以及我行指定不得进行转账交易的其他卡种) 主卡,附属卡不得开通本业务。

三、持卡人清楚并同意我行有权根据持卡人卡片使用状况等信息决定申请的现金分期是否使用信用卡消费额度,并可通过但不限于广银信用卡APP、广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如现金分期需使用信用卡消费额度,则可使用的信用卡消费额度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信用卡消费额度的50%

(二)与取现额度合计不超过信用卡消费额度的50%

(三)不超过当前信用卡剩余可用额度。

持卡人每次申请现金分期,申请资格及可办理金额以我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四、持卡人可通过我行客服热线020-96699、广银信用卡APP、广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及我行认可的其他渠道申请现金分期,最终申请结果以我行审核结果为准。

五、如持卡人申请的现金分期使用信用卡消费额度,在提交申请后,我行在审核过程中会以预授权的方式提前冻结上述申请将使用的信用卡消费额度。如审核通过,我行将根据审核结果占用相应的消费额度,占用的消费额度将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还款结束或提前清偿已占用的消费额度后全部恢复;如审核不通过,冻结的额度将在审核结束后自动解除。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在现金分期申请审核过程中以预授权的方式提前冻结上述申请将使用的信用卡消费额度。

六、持卡人承诺在使用现金分期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持卡人利用现金分期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七、持卡人应知晓我行非网络服务商,并理解在现金分期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现金分期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一律以我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八、持卡人申请的现金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则不能撤销,且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持卡人最终所获的现金分期金额、期数、利率等取决于我行审核结果。如我行批核的现金分期金额、期数及利率与持卡人申请的完全一致,则持卡人同意我行可在成功批核后自动放款,无需另行获得持卡人同意;如我行批核的现金分期金额、期数及利率与持卡人申请的不一致,则我行将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与持卡人确认最终结果。

九、我行核准发放的现金分期金额由持卡人按账单月分期偿还。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1-24期不等(每账单月为1期,具体可选择的期数以客户申请时系统或申请页面显示为准)。

十、持卡人可选择按以下两种分摊方式来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具体可选择的还款方式以客户申请时系统或申请页面显示为准)。分摊方式一经选择且经我行审核通过,则不能更改。

(一)每期支付利息,最后一期偿还本金(先息后本)。每期利息=甲方核准发放的金额×月利率;最后一期应偿还本金=甲方核准发放的金额。

(二)每期支付同等数额的本金与利息和,但每期应还款额中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息)。每期应还款额=[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每期利息=上期末剩余本金×月利率;每期本金=每期应还款额-每期利息。其中,月利率=年化利率÷12

通过以上分摊方式计算得出的每期应还款额(含本金和利息)精确到分位(四舍五入),并全额列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无法除尽部分在最后一期扣收。

十一、现金分期利率将根据持卡人的风险情况及我行提供给持卡人的综合服务成本而定。持卡人可在申请现金分期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官方微信、广银信用卡APP等渠道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查询具体的分期本金、利率、期数和还款计划等信息。以上信息为本细则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现金分期的所有条款和上述渠道披露的业务规则。

十二、我行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分摊方式和收费标准计收利息,年化利率为0-24%

以上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会因持卡人选择办理的还款方式、分期期数、利率、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持卡人可通过我行客服热线020-96699、广银信用卡APP、广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及我行认可的其他渠道查询所办理业务对应的年化利率。

十三、每期应还本金及利息将全额计入现金分期办理成功后还款期内的每期信用卡账单。每期应还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持卡人应根据我行每月提供的账单信息在每个还款日按时还款。如持卡人申请的现金分期同时使用信用卡消费额度和分期专项额度,每期应还本金及利息将按使用的信用卡消费额度和分期专项额度分别计算并在账单中分开展示。

十四、持卡人如有任一期账单应还金额发生逾期,我行将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规定计收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

十五、持卡人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一)正常或逾期90天(含)以内状态账户:同一期的欠款,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费用冲减顺序: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服务及调单费、短信费、其他手续费)和本金(本金冲减顺序: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往期有欠款时,先还往期,再还本期。

(二)逾期90天以上状态账户:逾期90天以上本金、逾期 90 天以上费用(费用冲减顺序: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服务及调单费、短信费、其他手续费)、逾期 90 天以上利息、逾期90天以下利息、费用(费用冲减顺序:取现手续费、违约金、年费、工本费、挂失费、服务及调单费、短信费、其他手续费)和本金(本金冲减顺序: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

在此逻辑下,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不同类型的分期,按照占用分期专项额度的现金分期/即享金、占用消费额度的现金分期、账单分期/消费分期等顺序进行冲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占用分期专项额度的现金分期和即享金,按照各笔分期办理的先后顺序冲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账单分期和消费分期,按照各笔分期办理的先后顺序冲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多笔同类型的分期,按照各笔同类型的分期的办理先后顺序冲还。

十六、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指定的用于资金转入的收款账户(下称“收款账户”)仅限为持卡人名下的我行个人借记卡账户或我行支持的其它银行(具体支持的银行以申请时为准)借记卡账户。同时,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在本业务办理过程中将上述借记卡账户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通过合作机构进行校对核验。

十七、本业务仅适用于人民币转账,并在指定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记账。如持卡人申请的现金分期同时使用信用卡消费额度和分期专项额度,持卡人会分别收到两笔划款。款项到账时间以我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如果因持卡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提供的借记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十八、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请持卡人保管好本人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短信验证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十九、本申请仅可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类用途,持卡人须按照事先申请的用途合法合规使用款项,不得用于房地产行业(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车位)、生产经营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不得用于还贷、还信用卡、还白条等还贷、还债行为,且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融资、借贷、赌博、套现等虚假交易行为。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交易凭证以供核查,持卡人应保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票、购买凭证、收款账户流水等交易凭证。

若有违反上述约定,我行有权在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对其信用卡或分期款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止付、提前还款等管控措施。如持卡人被要求提前还款,则视其账户剩余未出账本金及利息全部到期,其除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外,还须向我行赔偿前述行为给我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同时我行不予退还持卡人已支付的利息等费用。

二十、办理现金分期的每期分摊的本金及分期利息不计积分,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二十一、持卡人按月偿还其信用卡账单后其信用卡账户仍有多余款项的,该款项将视为自有存款。我行既不会提前清偿现金分期剩余本金或利息,亦不会计付利息。

二十二、若要提前清偿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剩余未偿还款项,持卡人需致电我行客服热线020-96699或通过我行认可的其他渠道申请。经我行同意后,持卡人可对上述现金分期办理提前还款。持卡人进行提前还款时,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且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同时,持卡人须支付不超过提前还款本金的5%作为违约金,我行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二十三、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此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换发新卡后,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自动适用于新卡。

若持卡人的信用卡有效期已届满并换发新卡,已产生的现金分期不会因此而终止,剩余未还每月应还本金及利息将自动转入新卡;若持卡人信用卡到期不再续卡,持卡人应就未结清的现金分期进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具体操作请参见本细则第23条办理。

二十四、若需在现金分期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持卡人应将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进行提前还款才能注销信用卡。提前还款具体操作请参见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办理。

二十五、我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卡片已过有效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我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我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我行风险管理能力;持卡人涉嫌违反国际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持卡人存在非法或在未经我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持卡人违反了我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时,我行无需任何通知或通告,即有权拒绝持卡人该业务申请或视为持卡人的剩余未还本金及分期利息全部到期,并要求持卡人提前偿还所有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上述所有剩余款项并向我行赔偿前述行为给我行造成的所有损失。

二十六、我行与持卡人在履行本细则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相关方协商解决。因履行本细则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我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持卡人同意申请时所填写的住宅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作为解决争议时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如持卡人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应立即联系我行办理变更手续。我行、诉讼管辖法院向持卡人提供的任何送达地址寄送文件,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签收之日均视为已送达;电子送达的电子信息一经发送至乙方预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均视为已送达;因持卡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我行、或者持卡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持卡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上送达方式涉及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书: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判决/裁定书等各类诉讼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决定书(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因持卡人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诉讼期间,本细则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十七、甲方有权通过本行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根据其方式予以公布。

二十八、持卡人确认我行对本细则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我行责任、我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二十九、我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变更本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我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变更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本细则变更事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上述变更。如不接受上述变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现金分期,并按照规定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上述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十、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和卡组织相关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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