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卡人本人确认,广州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广州银行责任或广州银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约束。
广州银行信用卡商品分期付款业务协议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广州银行”或""银行”)和广州银行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或者“持卡人"")双方基于已经或者将来成立信用卡服务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商品分期付款业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重要提示:持卡人申请商品分期付款业务前请认真充分阅读、理解包括但不限于《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持卡人本人确认,广州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或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广州银行责任或广州银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约束。
第一条 产品介绍
1.商品分期付款业务是指广州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账户进行消费时,由银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后续由持卡人分期向银行还款的过程。发卡银行会根据持卡人申请,将消费资金分期通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扣收,持卡人按照每月银行账单进行还款。
2.商品分期付款业务的分期利息以及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计收方式如下:
(1)分期利息:该业务的分期利息按账单月分摊收取,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单利计算,详细计算方法在协议第三条另行说明)。
(2)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商品分期付款业务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款项,在提前清偿申请获批后,剩余未扣本金视为到期,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剩余未扣部分本金的【3%】作为提前清偿违约金,具体以申请时银行提供信息为准。
第二条 注意事项
1.持卡人申请办理商品分期付款业务,能否分期付款以银行系统评估结果为准。持卡人在提出申请前应仔细阅读本业务的所有条款,持卡人提出申请即视为已接受本业务的所有条款。
2.本业务仅限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广赢卡、腾讯卡、随心分、随意借卡片的持卡人无法申请,最终结果以银行批核为准。
3.持卡人申请本业务的资格受银行风险政策的限制,只有持卡人符合银行风险政策准入条件,方可申请该业务,持卡人是否具有业务申请的资格以银行确认为准。
4.持卡人申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服务或权益时,即同意广州银行从客户指定的本人名下的信用卡中将购买商品、服务或权益所需的价款分期扣除。可分期金额及分期期数以客户提出的并经广州银行核准的申请为准。分期金额按购买商品、服务或权益所需的价款除以银行核准的分期期数,以账单月为单位计算(每月应支付的金额准确到分,分以后的人民币单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具体金额以客户办理业条时展示的详情页或信用卡账单所显示的分期金额为准。
5.持卡人向广州银行提交订单且经广州银行核准后,广州银行按照指令执行将客户购买商品,服务或权益的款项全额先行代为支付给商户,同时形成客户对广州银行的债务。
6.若客户的信用卡被限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客户使用卡片)或客户信用程度降低或客户存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形或客户有其它违约行为或客户主动要求注销卡时,无须经广州银行通知或催告,客户的分期付款授信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客户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还款余额、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7.若客户使用商品分期付款业务已支付购买的商品,服务或权益申请退货的,客户授权商户直接将所退款项支付给广州银行,用以偿还广州银行已为购买垫付的商品、服务或权益货款。广州银行在扣除实际为客户垫付的款项后,再将余款调账到客户信用卡账户中,客户该笔同等金额的透支债务视为已偿还,但同时客户对未清偿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还款余额、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负有还款义务。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可选择分3期,6期,12期,18期,24期期数,具体期数范围、利息支付方式受持卡人资质、分期业务等因素影响,以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系统展示为准,每账单月为一期。每期应偿还的本金=持卡人申请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
2.商品分期付款业务利息的收取方式分为“持卡人付息”或“商户贴息”。
3.“持卡人付息”的利息收取方式为“按账单月分摊收取”,每账单月分摊的利息=持卡人申请的分期金额一定比例,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根据持卡人的资质和银行提供给持卡人的综合服务成本而定,利息计入持卡人每期的当月账单。具体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在持卡人申请商品分期付款业务时通过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短信、官方微信查看。商品分期付款业务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每期利息占总分期金额的比例约为0-1.1%,该比例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单利计算)为:0-24%。以上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单利计算)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在计算中,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与分期实际年化利率会因持卡人办理分期业务时选择的分期还款方式、分期期数、每期利息金额、分期首期扣账日与下期账单日的间隔天数、每月实际天数等的不同而略有差异。计算公式:
本金=∑(第i期支付金额)/[(1+IRR/n)^i
其中,i=0.1.2.nT,n为年内还款频率T为还款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年化利。
如:以本金及利息每期平摊收取为例。假设持卡人分期本金12000元,持卡人申请12期分期付款,每期利息占总分期金额的比例为0.70%,每期还款额为1084元,该每期利息占总分期金额的比例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5.16%。
4.“商户贴息”的利息收取方式为由商户支付分期利息,持卡人仅需偿还本金。每期应偿还的本金=持卡人申请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
5.每期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的计算精到分位,本金无法除尽的部分在最后一期扣收。
6.持卡人清楚并同意,若任一期应还金额有逾期情况产生,银行将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向持卡人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等。
7.持卡人申请商品分期付款业务并批核成功后,仍需按照账单要求对账单剩余未还金额进行还款,如持卡人未全额还款,则会产生透支利息:如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则会产生透支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8.持卡人成功申请商品分期付款业务,银行将根据持卡人卡片使用状况批核该分期付款金额是否使用个人消费额度,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官方微信、广银信用卡APP、对账单、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通知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银行有权根据客户用卡风险等情况,提前释放持卡人卡片使用额度。持卡人可通过客服热线96699 、广银信用卡APP渠道查询当前可用个人消费额度。
9.持卡人按月缴付账单金额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存款将视为自有存款,不会提前清偿下期分期的应还款额。若持卡人下期还款日前仍未清偿分期款项,则默认同意银行扣除持卡人账户余款。
10.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商品分期付款业务项下未偿还的分期款项进行撤回或提前清偿,须致电客服热线020-96699或通过银行公告或银行指引的其他形式进行申请,如持卡人提出取消或撤回,需在该笔商品分期出账日前办理,若该笔分期已出账,则无法办理取消或撤回,持卡人需将该笔分期付款按提前清偿或分期偿还。持卡人的申请获批后,全部剩余未扣本金视为到期,并按剩余未扣本金的5%作为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或称提还违约金),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一次性清偿,后续不再扣收剩余未扣本金的分期利息,不退还已入账的分期利息。具体扣收的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方案以持卡人申请商品分期付款业务时与我行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短信、网上银行确认、手机银行、官方微信、广银信用卡APP等移动移端确认或自助终端确认等方式进行约定的扣收方案为准,持卡人应在信用卡中存入足额款项。
11.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注销本人所办本业务的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商品分期付款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金额须在注销信用卡前一次性全部清偿。
12.银行仅提供金融服务,并非指定商品、服务和权益的销售商。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持卡人应与商户协商处理,概与银行无关。持卡人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所欠银行分期款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被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没有偿债能力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银行的相关规定等,被银行认为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商品分期付款业务的;持卡人同意其名下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欠款全部视为到期,并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分期提前清偿违约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等金额。
2.持卡人授权银行可通过持卡人开立在广州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及其它持卡人绑定的自扣账户(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强制扣账账户除外)中扣划资金以清偿其广州银行欠款,银行将在扣划前通过短信、微信等任一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自持卡人申请商品分期付款业务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银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持卡人确认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及在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协议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包括在银行合理提请下已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未明了之处也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如持卡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4.本协议由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修改本协议的权利。银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公告、银行网站公告、官方微信公告、手机银行公告、网上银行公告、""广银信用卡”APP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变更事项,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商品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如对变更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商品分期付款业务的,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取消商品分期付款业务等手续,或持卡人未办理销户取消商品分期付款业务手续的,视为同意变更内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5.持卡人不得利用本业务进行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持卡人拒绝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虚假交易;2)洗钱;3)欺诈;4)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5)违反本协议约定;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本业务;2)终止本协议;3)限制或取消您的信用卡交易;4)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银行信用卡的权利;5)其他法律措施。
6.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相关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7.如持卡人对上述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广银信用卡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我行客服热线:020-96699。